捷报:共腾团队的管辖权上诉意见获最高院支持

来源:共腾 | 2021-01-25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就受理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共腾律师团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共腾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排水保护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咨询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2019年9月,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众泰云达公司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在郑州中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处工地上出现了众泰云达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认为众泰云达公司使用、安装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共腾律师团队接受客户委托后,经过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该案存在管辖错误、不构成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不稳定、恶意保全等多处问题。关于管辖问题,共腾律师团队认为,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是“使用、安装”,但现场公示牌上标注的施工方、承建方均不是被告;即使被告是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侵权产品的使用现场也并非“制造”或“销售”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因此不是“侵权行为地”,不能作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
被告向郑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很快被郑州中院驳回,被告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管辖权上诉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共腾律师团队的观点,指出:
本案亮点
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实际上是向一审法院的专业性发起挑战,要求承办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因此通常难以获胜,继续上诉后获得改判的更是寥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年度报告,2019年受理的管辖权上诉案件中仅改判了21件,改判率不到5%
本案涉及在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等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共腾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细致分析了在案证据,敏锐的发现了原告及一审法院在确立管辖时的逻辑漏洞,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联系客服。邮箱:info@igongteng.com。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在线沟通 获取方案